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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事法】發生車禍,我可以要求哪些民事賠償? /朱崇佑律師

一、案例 某日下午,小林騎乘機車直行經過一處路口,與對向左轉、由黃先生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。小林倒地受傷,送醫後診斷為左腿骨折,需要手術並住院一週,後續還需要長時間的物理治療與休養,預計三個月無法工作。他的機車也嚴重受損。黃先生的汽車車頭亦有損傷。 鑑定報告顯示,黃先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,為肇事主因;小林則有超速,為肇事次因。 針對這次事故: (一) 小林因受傷及機車毀損,可以向黃先生要求哪些項目的民事賠償? (二) 黃先生的汽車也有損壞,他是否也能向小林要求賠償? (三) 若雙方都有肇事責任,最終的賠償金額會如何決定? 二、法律分析 車禍造成的損害,屬於法律上的「侵權行為」。依我國 民法第184條第1項 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在車禍案件中,通常是因駕駛人的過失(未注意車前狀況、違反交通規則等)導致他人受有損害,因此需要負擔賠償責任。 (一)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 要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需具備:行為人有 過失 、被害人受有 損害 、以及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 。若這些要件成立,被害人即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。案例中,若能證明黃先生有過失(如未依規定讓車)且該過失導致小林受傷及財損,黃先生原則上需負賠償責任。 (二) 可請求賠償之主要項目 (以小林可向黃先生請求為例) 依民法相關規定,被害人可請求的賠償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類: 醫療費用支出 : 內容: 因事故傷害所實際支出且必要的醫療相關費用。 範圍: 掛號費、急診費、住院費、手術費、藥品費、檢驗費、復健物理治療費、診斷證明書費用、以及必要的醫療器材(如拐杖、輪椅租借或購買費用)等。 證據: 醫療院所的收據正本 及 診斷證明書 。 看護費用支出: 內容:  診斷證明書記載「宜專人照顧X個月」,而需他人看護所產生的費用。 範圍: 專業看護: 聘請專業看護人員的費用,需有 看護費收據 。 親屬看護: 若由親屬代為照顧,雖無實際金錢支出,但實務上普遍認可家屬犧牲時間勞力的價值,可比照專業看護行情,請求「 親屬看護費 」。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: 內容: 因身體受傷而額外增加的日常生活必要開銷。 範圍: 例如往返醫院的 交通費 (可主張計程車費)、經醫囑指示購買的 營養品費用 、必要的輔具(非醫療費用涵...

【民法 親屬】婚前買房 vs. 婚後買房,離婚時差很大? /朱崇佑律師

  一、案例 志明與春嬌結婚多年,兩人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。現在他們因為感情不睦準備離婚,對於名下房屋的處理方式產生疑問: 狀況A(婚前買房): 志明在認識春嬌前,就自己支付頭期款買了一間預售屋,登記在自己名下。婚後房屋蓋好交屋,志明也持續用自己工作賺來的薪水(婚後財產)支付剩餘的房屋貸款。 狀況B(婚後買房): 假設志明與春嬌是在結婚後,才決定購置房產。他們主要用志明婚後工作的收入支付頭期款及後續房貸,但房屋一樣只登記在志明一人名下。 現在兩人要離婚了,針對以上兩種狀況: (一) 在婚姻關係中,這間房子的所有權算是誰的? (二) 離婚時,計算「剩餘財產分配」時,這兩種狀況下的房子,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同? (三) 狀況A中,志明婚後用自己的薪水去繳納「婚前購買房屋」的貸款,這筆繳納的錢在離婚時該怎麼計算? 二、法律分析 在台灣,若夫妻未特別約定,即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。此制度下,財產的歸屬與取得時間點(婚前或婚後)是判斷離婚時如何分配的關鍵。 (一) 法定財產制下的基本原則:各自所有與登記推定 區分婚前、婚後財產: 如前所述,法定財產制區分「婚前財產」(婚前已取得)與「婚後財產」(婚後才取得)( 民法§1017 )。 財產各自所有: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,對其各自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保有 各自的所有權 ,並得 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 ( 民法§1018 )。 登記名義之重要性: 不動產(如房屋)的所有權歸屬,原則上以 地政機關的登記名義 為準。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是「借名登記」(出資者與登記者不同,且雙方有借名合意),否則登記在誰名下,法律上就推定屬於該人所有。 案例所有權: 因此,在狀況A和狀況B中,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購買,只要房屋登記在志明名下,在無其他反證下,法律上就 推定房屋所有權屬於志明 。 (二) 婚前購買房屋之定性與離婚效果(狀況A) 財產定性: 志明在婚前購買的房屋,屬於其 婚前財產 。 剩餘財產分配之影響: 房屋本身不列入計算: 依 民法§1030-1 規定,計算離婚時的「剩餘財產分配」時,是以「婚後財產」為計算基礎。因此,志明的 婚前財產(房屋本身)原則上不列入他應被分配的剩餘財產範圍內 。也就是說,房屋本身的價值(或其婚前已存在的價值部分)不會被納入與春嬌分配的計算池。 婚後增值問題: 婚...

【民法 親屬】父母離婚,未成年子女的「親權」誰來當?法院怎麼看? /朱崇佑律師

 一、案例 阿華與美玲結婚多年,育有一名7歲的兒子小寶。近期兩人因個性不合,決定協議離婚。對於夫妻財產分配,雙方很快達成共識,但在小寶的監護權(法律上稱為「親權」)歸屬上卻爭執不下。 阿華認為美玲工作時間長,且對小寶管教過於嚴厲,不利於孩子快樂成長,主張由自己擔任主要照顧者。美玲則反駁,認為阿華常因工作出差,生活不規律,且缺乏照顧小孩的耐心,應由她來照顧小寶才最穩妥。雙方都希望自己能擁有小寶的主要親權,對於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方式(探視)也無法達成協議。 在這種情況下: (一) 如果阿華和美玲始終無法達成協議,應該由誰來決定小寶的親權歸屬以及探視方式? (二) 法院在做決定時,會考量哪些因素?是以父母的條件為主,還是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則? (三) 會面交往的重要性? 二、法律分析 父母離婚時,若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無法達成協議,最終需要由法院介入裁定。法院的核心目標是確保子女能在最符合其利益的環境下成長。 (一) 親權酌定的意義與管轄法院  * 親權的內涵: 依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,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,這就是所謂的「親權」。其內容廣泛,包含生活照顧、住所指定、子女財產管理、教育規劃、醫療決策、法律行為代理等。  * 法院的角色: 當父母無法協議由誰行使或如何分擔親權時(例如離婚、未婚生子但未協議等情況),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,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,為子女之利益,酌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(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,或採共同監護但指定主要照顧者)。  * 管轄法院: 此類事件屬於家事事件,應向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(家事事件法第2條)。通常是向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,或處理離婚事件的法院提出。因此,案例中阿華或美玲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家事法院提出聲請。 (二) 核心原則:「子女最佳利益」 法院在酌定親權時,最重要的依歸是民法第1055條之1所規定的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」。這意味著法院考量的重心是「什麼樣的安排對小寶最好」,而非滿足阿華或美玲的個人意願或便利。法院會綜合審酌一切情狀,尤其會考量以下因素:  * 子女方面:    * 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    * 意願及人格發展需...

【民法 繼承】家人過世後,可以直接去銀行領他的存款嗎? /朱崇佑律師

  一、案例 老王上週不幸因病過世,留下妻子老伴與兒子小明、女兒小美。小明知道父親老王的銀行提款卡密碼,也保管著父親的存摺與印章。處理後事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,小明心想,父親帳戶裡還有數十萬存款,為了應急,是否可以直接拿父親的提款卡去ATM領錢,或是拿存摺印章去銀行櫃檯提領,先支付喪葬費再說?這樣做會不會有問題?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? 二、法律分析 (一) 存款的法律性質轉變:成為遺產 繼承開始: 依我國 民法第1147條 規定:「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」老王過世的瞬間,繼承就已經發生。 存款歸屬: 依 民法第1148條 規定,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因此,老王的銀行存款,已不再是他個人的財產,而是屬於全體繼承人(老伴、小明、小美) 公同共有 的遺產。在遺產分割完成前,任何單一繼承人都不能宣稱對特定部分擁有獨立的所有權或處分權。 (二) 過世後逕自提款的法律風險 案例中小明若直接使用老王的提款卡或存摺印章領錢,即使目的是支付必要的喪葬費用,也可能觸犯法律: 刑事責任風險: 偽造文書罪(刑法第210條、第216條): 提款卡:在ATM輸入密碼提款,是透過機器設備輸入他人(已故者)的名義與密碼進行交易紀錄,可能被認定為「偽造準私文書」(刑法第220條參照)。 存摺印章:在銀行提款單上填寫資料並蓋用已故者的印章,屬於製作內容不實的私文書,並持以行使,可能構成「偽造私文書」及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」。即使印章是真實的,但在本人死亡後以其名義製作文件,仍有偽造文書的疑慮。 侵占罪(刑法第335條): 存款已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若小明未經其他繼承人(老伴、小美)同意,擅自提領花用,即使是用於喪葬費,也可能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,有成立侵占罪的風險(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,易持有為所有)。 竊盜罪(刑法第320條): 雖然較少見,但若是以不正當方式(非原持有印章或提款卡)取得並提領,理論上也可能涉及竊盜。 民事責任風險: 侵害繼承權: 其他繼承人(老伴、小美)可以主張小明提領的款項屬於遺產,要求其返還或從其應繼分中扣除。 (三) 建議做法 生前預立遺囑 ,並指定遺囑執行人,使其依遺囑所載治喪方式辦理(仍有判決認為生前授權效力於死亡時就會消滅)。 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,並應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