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民事法】發生車禍,我可以要求哪些民事賠償? /朱崇佑律師
一、案例 某日下午,小林騎乘機車直行經過一處路口,與對向左轉、由黃先生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。小林倒地受傷,送醫後診斷為左腿骨折,需要手術並住院一週,後續還需要長時間的物理治療與休養,預計三個月無法工作。他的機車也嚴重受損。黃先生的汽車車頭亦有損傷。 鑑定報告顯示,黃先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,為肇事主因;小林則有超速,為肇事次因。 針對這次事故: (一) 小林因受傷及機車毀損,可以向黃先生要求哪些項目的民事賠償? (二) 黃先生的汽車也有損壞,他是否也能向小林要求賠償? (三) 若雙方都有肇事責任,最終的賠償金額會如何決定? 二、法律分析 車禍造成的損害,屬於法律上的「侵權行為」。依我國 民法第184條第1項 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在車禍案件中,通常是因駕駛人的過失(未注意車前狀況、違反交通規則等)導致他人受有損害,因此需要負擔賠償責任。 (一)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 要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需具備:行為人有 過失 、被害人受有 損害 、以及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 。若這些要件成立,被害人即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。案例中,若能證明黃先生有過失(如未依規定讓車)且該過失導致小林受傷及財損,黃先生原則上需負賠償責任。 (二) 可請求賠償之主要項目 (以小林可向黃先生請求為例) 依民法相關規定,被害人可請求的賠償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類: 醫療費用支出 : 內容: 因事故傷害所實際支出且必要的醫療相關費用。 範圍: 掛號費、急診費、住院費、手術費、藥品費、檢驗費、復健物理治療費、診斷證明書費用、以及必要的醫療器材(如拐杖、輪椅租借或購買費用)等。 證據: 醫療院所的收據正本 及 診斷證明書 。 看護費用支出: 內容: 診斷證明書記載「宜專人照顧X個月」,而需他人看護所產生的費用。 範圍: 專業看護: 聘請專業看護人員的費用,需有 看護費收據 。 親屬看護: 若由親屬代為照顧,雖無實際金錢支出,但實務上普遍認可家屬犧牲時間勞力的價值,可比照專業看護行情,請求「 親屬看護費 」。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: 內容: 因身體受傷而額外增加的日常生活必要開銷。 範圍: 例如往返醫院的 交通費 (可主張計程車費)、經醫囑指示購買的 營養品費用 、必要的輔具(非醫療費用涵...